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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基金为募集的用于投资项目的基金,D基金的主要所得为股权转让所得;就创业企业和拟IPO企业而言,分红、股息所得收益较少,比例低,在此忽略;
4、 B有限合伙企业之上,单独成立A公司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投资团队作为LP;同时,投资团队为A公司的股东;所有预留“股权”在B企业和A公司层面变动;由于B企业的分配很灵活,分配给A公司的所得可以通过薪酬、差旅等费用抵扣,必要时管理团队可以以兼职等方式向B企业提供劳务,该部分个人劳务所得适用税率为20%;
6、 B企业的收益分配实际均属于投资团队,通过三种方式切分:a)作为自然人合伙人部分,按接近35%缴税;b)投资团队在A公司领薪部分,适用劳务所得的,按20%缴税;c)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可税前抵扣的,抵扣部分所得税额为0。其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中,年收入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只有约1.5万元(14750元),故而,可以简化地将上述a)作为自然人合伙人部分所得适用的税率视为35%。
[i]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2008年1月1日施行;
[iv]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2008年1月1日施行。
2、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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